来源: 作者: 发布日期:2016-05-09 10:43:15 点击:
浙财监督〔2015〕12号
省级各部门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45号)及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》(浙政发〔2012〕44号)精神,为扎实推进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,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我们制定了《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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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8月14日
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办法(试行)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45号)及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》(浙政发〔2012〕44号)精神,提升省级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整体水平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综合评价范围
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范围为省级各部门。
二、综合评价内容及分值
根据财政业务特点及财政管理基本模式,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主要从预算编制(20分)、预算执行(15分)、预算绩效和监督(15分)、政府采购(10分)、非税收入管理(10分)、资产管理(10分)、会计管理(5分)、财务管理及经费控制(15分)等八个方面进行评价赋分,每个方面又由若干个权重不等的具体指标构成(详见附件)。
三、综合评价实施
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,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。
(一)部门自评
年度终了,各部门应对年度预算绩效状况进行总结,形成书面材料,总结主要包括年度财政支出的主要绩效状况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改进措施。在此基础上,对照《省级部门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及标准表》进行自评打分。年度总结和打分表(包括纸质及电子稿)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一式两份需于当年12月1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监督局和归口业务处室。
(二)省财政厅评价
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预算绩效状况,依据《省级部门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及标准表》进行考核打分,确定考核结果。
四、综合评价结果应用
(一)整改落实
对于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,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整改落实。
(二)公开通报
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及排名情况在省级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,并抄送省政府、省人大。
(三)计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
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的相关部门,其综合评价结果(得分)作为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预算绩效管理部分的考核得分,计入相关部门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。
(四)与预算安排挂钩
按照绩效结果导向,将综合评价结果逐步与部门预算安排进行挂钩。
五、本办法从2015年度起执行。